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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版权局称广播电视征收音乐版权费标准未定
2009/4/15

    针对昨日有媒体报道“国家出版总局”将按照电视每分钟2.5元、广播每分钟0.3元(暂定)标准收取音乐版权费一事,国家版权局有关负责人昨日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,广播电视征收音乐版权费标准未定,而且这个费用也并非
版权局制定和收取。

    国家版权局有关负责人昨天下午表示,与KTV音乐版权费不同的是,广播电视的音乐版权费收取标准和具体办法是由国务院来制定的,而且,收取版权费的一方是著作权人,而不是国家行政主管部门。

    根据2001年新修订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》第四十二条规定,广播电台、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,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,并支付报酬。广播电台、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,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,但应当支付报酬。第四十三条规定,广播电台、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,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,但应当支付报酬。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。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。

    目前,具体办法尚未出台,费用标准也一直没有公布。

    业内人士介绍,《著作权法》修订已经过去8年之久,但是具体支付报酬的办法还是没有出台。在国外,向电台电视台收取音乐版权费都有具体的实施办法和标准,这一部分版权费占到著作权人所有版权费的1/3甚至一半。在国内,很多著作权人也都呼吁,具体办法应该尽早出台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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